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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 » 报关员考试

报关员考试

Admin 2010-08-31 20:29发表
阅读次数 593
 
 
职业介绍
  报关员是指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代表所属企业(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我国海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报关人员不是自由职业者,报关员必须受雇于某一个企业。根据海关规定,只有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才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业务,因此,报关员只能受雇于一个从事进出口业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报关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必须熟悉与货物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法律和对外贸易知识,必须精通海关法规、规章并具备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为此,我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从事报关员工作的资格制度
行业前景
  据统计2006年1-11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15935.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3%,并将在今后几年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我国的国际贸易总量已经排名全球第三,中国的对外贸易正在经历又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由于中国将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2010年举办世博会,即使仍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5年内,国内拥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数量将达到36万家,是现在外贸企业数量的2倍,仅按每家新增企业需要10位外贸专才计算,就需要180万人。而根据国家教育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高校经济类毕业生在13万人左右,即使13万人全部从事外贸工作,5年内也只能培养出65万外贸人才,尚有100多万的人才大缺口。
  目前,在所有从事外贸的企业、专业报关行、代理报关行中,我国专业报关员仅有74600人!!!现有的人才数量与外贸行业需求相比严重失衡,存在巨大的缺口,人员的素质也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外贸行业需求。缺乏专业报关人才成为制约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瓶颈!如今报关员已经成为中国最热门行业人才之一。
考试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通过考试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确认和参加考试以及成绩查询的方式、资格证书申请的程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附件)、海关总署和各考区的考试公告、各直属海关行政许可公示以及有关通告、通知等,亦可通过拨打各考区、各报考点海关对外公布的考试咨询电话获得相关资讯。
  一、报关的概念: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的全过程。 
  二、报关员的定义: 
  报关员是经海关注册、代表所属企业(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人员。 
  我国海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报关人员不是自由职业者,报关员必须受雇于某一个企业。根据海关规定,只有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才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业务,因此,报关员只能受雇于一个从事进出口业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我国海关规定禁止报关员非法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报关业务。 
  三、报关员的职业资格: 
  报关职业要求报关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必须熟悉与货物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法律和对外贸易知识,必须精通海关法规、规章并具备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为此,我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从事报关员工作的资格制度。 
  四、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 
  我国报关员资格的确认是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的形式进行的。海关通过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考试,来检验其是否符合报关职业的基本要求。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具体考务工作由总署授权各考区所在地直属海关组织实施。海关总署主要负责确定报名条件、科目内容、考试时间、试卷印刷以及《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印制,各考区直属海关主要负责考试的安排、组织、包括考生报名资格确认及接受海关总署委托授权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同时,负责各考区的考前辅导工作。由2003年起,全国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确认、网上制证、网上查询的方式进行,有关具体办法详见《海关公告》及《报名须知》。 
  五、报关员的社会地位如何? 
报关员遍及全国各地,凡设有海关的地方都需要由报关员向海关报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企业对报关员的需要越来越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报关员这一职业是极有前途的职业。报关单位主要集中于各大城市和沿海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青岛、大连、深圳。如果您获得报关员资格,便可在这些城市就业。秦皇岛海关学校和上海海关高等专科毕业的学生,大多在这些大城市从事报关工作。据毕业生反映,他们的收入在当地属于中等或中等偏上,一般月工资在2000-3000元,有的能拿得更多些。当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报关员收入也有一定差距。 
考试时间
  海关总署决定于2010年11月7日举行2010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时限为180分钟,不分场次。
考试内容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商品归类题、综合实务题、报关单填制题、报关单改错题。一共包含以下三大部分内容: 
  1 .报关专业知识:包括报关概述、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与贸易管制等; 
  2 .报关专业技能:包括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税费的计算与缴纳、报关单证填制等; 
  3 .报关相关知识:包括国际贸易知识、世界贸易组织、英语知识、报关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等。
报名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和非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已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考试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0年考试。请注意,放宽报名条件的前提是,上述人员可以在海关规定的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期限内取得大专毕业或以上学历证书。按照正常的考务安排,海关约在2011年1-2月间开始发证,发证期限为6个月,也就是证书领取结束时间约在8月份左右。届时考生如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即使考试成绩合格,仍无法取得报关员资格。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2.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报名两个阶段。
  网上预报名
  1.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自2010年5月20日至6月13日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
  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网址:
  http://bgy.customs.gov.cn
  2.考生报名前应先行登陆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名称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用户注册信息将自动转入报名信息中,有关信息一经提交,即不得再行更改,因此要求考生务必准确、如实填写,虚假或者失实信息将导致报名失败。
  3.考生应当在规定的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选定考区和报考点海关,输入个人报名信息,上传个人照片,打印“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建议彩色打印)并签署本人承诺。
  考生报名前,应当仔细阅读报名表填写说明,确保知悉各栏目的指标含义,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按照规定格式上传电子照片。报名表一经提交,任何虚假或者失实信息,均有可能导致考生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
  注册和报名信息中的中文信息,均应使用简体中文字输入。
  4.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考生本人近3个月内的彩色证件照,淡蓝色或者白色背景,无边框;正面照,免冠,无头饰。勿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应佩戴眼镜。
  (2)JPEG格式,390×567像素,100KB以下,分辨率300dpi。
  (3)照片应由具有拍摄证件照片资格的专业照相机构拍摄,个人使用计算机摄像头、手机等非专业照相器材拍摄的照片无效。
  5.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即可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准考证主证贴照片处加贴本人小二寸证件照片1张,供报名确认时向海关提交。
  加贴的照片应当以报名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同底版冲印,不得使用翻拍或者打印机打印的照片。
  6.考生注册后,遗忘本人注册密码的,可输入密码提示问题的答案查询。
现场确认报名
  1.现场确认报名期限为2010年6月17日至30日。
  各直属海关可以根据本考区或者所辖报考点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报名时间。
  各直属海关应当将本考区及所辖各报考点办理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予以公告。
  2.考生本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证件,到选定的报名地海关现场办理确认报名手续:
  (1)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
  (2)准考证主证;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港澳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报考点海关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报考点海关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5年期并具有效签注)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另行提交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学历学位认证单位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由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出具的学历证书翻译件原件。
  确认时尚未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可以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凭本人签署的承诺书,办理确认报名手续。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下载。
  上述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后仍须凭毕业证书申请报关员资格;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未能交验毕业证书的,海关不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3.按照本公告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考生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张,并保证复印效果清晰,供海关留存;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
  4.考生办理确认报名手续时,应当交纳报关员资格考试费人民币90元。
  海关签发准考证主证后,考生所交考试费不予退还。
  5.考生通过确认报名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试起讫时间,以及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均以准考证副证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个人信息办理确认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
                                                     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一)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
  (二)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考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施行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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